帮朋友什么忙都可以,千万别“帮信”!!!
发布时间:Oct 5, 2022 | 作者:
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
(简称“帮信罪”)
“帮信罪”!!!
小王是一名刚刚大学毕业的待业青年,某天在刷朋友圈时看到,卖电话卡可以获取高额收入,于是,小王便通过其亲朋好友办理或购买电话卡26张,以每张500元的价格卖给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杨某。
“帮信罪”!!!
“帮信罪”!!!
高某以每张银行卡800元的价格在学校周边买银行卡,刚用完生活费的小侯、小刘了解卖银行卡帮助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就能获取高额回报后,两人经过初步商量,为获取高额回报,小侯、小刘向银行客服人员谎称投资建厂,仅一天时间,两人在多家银行网点共办理银行卡12张,并将办理好的银行卡以每张800元的价格卖给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高某。
【解析】小侯、小刘两人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,仍为其犯罪提供银行卡办理服务,构成“帮信罪”。
法条链接:
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
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,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、服务器托管、网络存储、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,或者提供广告推广、支付结算等帮助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
单位犯前款罪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。
有前两款行为,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,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。
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,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;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,应当及时返还;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,应当予以没收。没收的财物和罚金,一律上缴国库,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。
2.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
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,为其犯罪提供帮助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“情节严重”:
(一)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;
(二)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;
(三)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;
(四)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;
(五)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、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,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;
(六)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;
(七)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。
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,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,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,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,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。
- 上一篇: 打动众多读者的畅销文学经典:《追风筝的人》
- 下一篇: 小店区图书馆临时闭馆公告